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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同堂笔记[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重点掌握80年《公约》和2000年《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例:一中国公司与日本东芝公司签订一分合同,中国公司购买东芝公司的彩电,但东芝公司明确告知中国公司,该彩电原产地在中国苏州,问:此份合同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答:与该合同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中国苏州,所以该合同不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若中国公司并不知道东芝公司原装彩电的产地是中国苏州,则该份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排除《公约》适用的六类货物:1、供私人、家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是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是货币的销售;5、船舶、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排除《公约》适用的两种合同: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2、通过货物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但货物交割部分仍可以适用80年《公约》。 
80年《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2、所销售货物所有权的问题;3、货物引起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允许当事人修改《公约》中的规定以及排除《公约》的适用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保留(书面形式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一)卖方义务 
交货时间:有合同日期按合同日期,没有合同日期按合理日期办理。 
交货地点:有贸易术语以贸易术语为准。 
质量标准:1、样品标准;2、等级规格标准;3、商标名牌标准;4、说明书标准等 
质量标准的等级:1、强制标准(出口国、进口国和国际组织),当事人只能超过不得低于;2、样品标准,双方必须一致同意认可,样品不可发现的瑕疵不能作为抗辩理由;3、约定标准;4、使用目的和商标标准;5、说明书标准(厂家标准),必须比前四个高。 
包装标准:无论商品用途如何,其包装一定要适于销售和适于运输 
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地域限制 
例:一中国公司向一日本公司出售一批“蝴蝶”牌缝纫机,销往北美市场,巴西为货物最终销售地(但中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作为买方的日本公司可以依据下列哪国法律要求中国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中国法(不可)    日本法(可以)    美国法(可以)    巴西法(不可)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买方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即当买方已经知道或是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二)买方义务 
买方支付义务的准备步骤;买方支付时间;买方支付地点等参见《教材》p618 
提货: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2、提取货物。 
即使另一方违约也应及时提货,否则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买方承担。 
万国强化班三国法同堂笔记(六)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的主体:买方和卖方 
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是损失的责任,其范围比“不可抗力”大。 
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有两个依据:其一、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二、当事人之间若无约定,则按照80年《公约》的程序办理(67、68、69条)。 
例:如使用FOB条件约定,货物越过船舷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当事人投了保险,则该时间转移的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如当事人没有投保险,则转移的是损失。 
CIF条件=运费+成本+保险(卖方承担) 
CIF条件卖方全程投保,但风险转移时间还是“货过船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仓到仓”原则提供保险服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只要涉及运输,其风险转移时间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如货物滞留在某一港口,则风险转移时间为特定地点交货的时间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买方及时转卖货物,则在其签订合同时风险转移。 
卖方卖出的货物不合格,则与风险转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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