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检权。如复检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检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即:出口商检是议付货款的依据;进口商检是索赔的依据。
B、商检的期限
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90天和180天。
注意:90天或180天是出报告的日期。超期则丧失胜诉权。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商检部门的原因造成超期,当事人是可以找商检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但在实践中很难再找到商检部门作赔偿。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624、625页
海运的重要性:中国的国际货物买卖90%是由海运完成的。考试也以海运为主。
(一)海上货物运输基本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
1、托运人
托运人有可能是买方,也有可能是卖方,还有可能是第三人。
2、承运人
(1)远洋运输公司/船务公司:自己有船的公司。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下属的四家分公司。
(2)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公司:自己没有船,而是代理别人的船。
货代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直接签合同,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行纪。
3、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二者是运输合同关系,理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但合同法上的债是一种约定之债,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而《海商法》上的债是一种法定之债,承运人的责任明确规定在法条中。法律明显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因为还要考虑技术风险和自然风险。而技术风险和自然风险则交给保险公司。
结论:托运人要交两部分钱:一笔交给承运人,一笔交给保险人。
保险人加上承运人,共同构成对托运人的合同关系。
(二)海上货物运输基本形式:班轮运输、租船合同
1、班轮运输
(1)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费用相对较低
(2)国际上调整班轮运输的公约:三大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2、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对某一特定航次。
与班轮运输相比,航次租船多了一个指定装货的权利。
(2)定期租船合同
A、出租人配备船员
B、运营权归承租人享有
(3)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
A、出租人仅保留所有权中的处分权
B、承租人权利最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C、性质: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
规律:从班轮运输到航次租船合同、到定期租船合同、到光船租赁合同,权利越来越大,花钱也越来越多。
(三)班轮运输
1、概念
2、当事人
补充:实际承运人
(1)概念:指实际负责运输的人。
(2)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A、运输中出错了,应找承运人,因为签约人是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也适用于《海商法》、《海牙规则》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3、提单
(1)三个法律特征
A、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a、提单有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背面条款记载承运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