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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票据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0日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B、相对应当记载事项(F23、F76、F86);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特征-独立性:同一票据上的数个行为互不牵连,独立地发生效力(F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注意:出票行为无效会导致附属票据行为无效,但因为无行为能力而出票行为,附属行为有效(看第三人能否发现出票行为无效)
  2、票据权利
  (1)种类与特征(F4’4);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F10~12)
  ①原始取得: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②继受取得:依背书转让和依民事权利转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3)票据权利的消灭(F17)—时效期间的经过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
  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
  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
  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
  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权力人故意涂消的,被涂消人及之后到涂消人之前的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非故意涂消的视为涂消无效,非权力人涂消的,也视为未涂消,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否则推定权利人故意涂消)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注意:这里是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票据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F15)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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