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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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
本票 |
支票 |
信用功能 |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 |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
只能为银行。 |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 |
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
付款期限 |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
出票日起2个月内。 |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
权利消灭时效 |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
附2: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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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
次序 |
第一次权利 |
第二次权利,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 |
对象 |
承兑人或付款人 |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
行使条件 |
票据未过时效;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票据所载金额必须一次性得以完整履行;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向付款人移转票据。 |
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相关证明;在追索时效内。 |
行使次数 |
一次 |
数次,可一直追索至票据权利义务消灭。 |
金额 |
票据金额 |
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之费用。 |
消灭时效 |
汇票和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时效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