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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校讲师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7日

41.答案:D

解析:《行诉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B错误;C为行政补偿;《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因此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2.答案:A

解析:《公务员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故本题选A项。

43.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规章的权限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故选项A、B、D正确,C项错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山东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44.答案:C

解析: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本题中某县粮食局宣称若该县农民不种植水稻,则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不予收购的指导具有强制性。因此,C正确。

45.答案: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A、B、C项分别属于本条第(三)、(一)、(二)的情形,D项不符合(四)的规定,故D项为本题的正确

46.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故选择D项,排除A项。

另外,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省会市公安局无权设定人身自由罚,B项是错误的;据同法第16条规定,C项也是错误的,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设定权专属于法律,其执行权专属于公安机关。

47.答案:A

解析:行政应急的相关制度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处理,相关法律责任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20条的规定,报告制度中,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故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的做法是正确的,故A当选。根据第19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2小时内,故B错误。

根据第33条的规定,应急处理中,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而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是无权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县政府也无权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权采取这些措施的只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所以C、D都是不合法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48.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问题。题中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虽一起参加执法大检查,但查处超范围经营乃市工商局职责所在,且行政处罚决定也由其作出,所以该处罚行为不是三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至于市人民政府,则根本未参与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加油站只能以市工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49.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50.答案:A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所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课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本题中,A为税收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为本题的正确答案。考生应注意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相区别,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一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答案:ABCD

解析: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1编为总则,第2编为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为一般规定,分则为具体规定;总则规定不仅适用于分则,而且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编下为章。总则共5章,分则为10章。因此,A、B、C、D当选。

52.答案:AC

解析:某甲不作为行为构成了通常需要作为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所以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也可以这样认为,某甲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法律上不限于不作为行为的犯罪,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C项正确。某甲明知其猛犬正在咬人,但却不予制止,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故A项正确。

53.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因甲未满1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D项错误。

54.答案:AB

解析:本案是未遂犯与中止犯的区别问题,也就是中止犯的时间条件的问题,中止犯的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既包括实行的过程,也包括预备的过程。本案有两点:第一,是中止还是未遂?从表面上看,行为人虽然没能将丙杀死也没有继续加害了,好像是停止了,但是行为人以投毒的方法杀人的过程已经结束了。如果是既遂当然大家毫无争议了,如果是未遂的时候,不能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发动新一轮的攻击而认为属于中止,这种情况仍然属于未遂。因此,本案是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本案属于哪一种未遂?应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从错误的角度讲,本案又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手段认识错误,由于手段认识错误导致未遂,与迷信犯是两回事。

55.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人的教唆。(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3)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罪的决意。即被教唆人的犯意并非教唆者引起。该种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6.答案:ABCD

解析:法条竞合的基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其次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有个补充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保险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来说是特别法,依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来说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保险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等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B选项中,行为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行为,成立强迫卖淫罪,但是,他应当对实施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项是不正确的。刑法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但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与身份的基本原理,对一般公民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选项表述的观念是错误的。受贿罪包括两种行为方式:索取财物与收受财物。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D项是不正确的,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都属于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其与徇私枉法等罪的罪数关系应当具有一致性;如果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从一重处罚,而索取财物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则与法理不相符合。所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应理解为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换言之,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应选择A、B、C、D四项。

57.答案:CD

解析: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故A项不选。B项所列行为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故B项不选。C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58.答案:AB

解析:一般预防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社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意犯罪。二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宣告了犯罪的非正义性和同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性,有利于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发生。C、D是特殊预防的途径。

59.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60.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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