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一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D
解析:在本案例中,是否应该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责任,涉及到对男青年的不作为和女青年死亡之间究竟具有什么样关系的判断问题。如果要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责任,必须确定男青年救助义务的来源,也就是说,男青年的救助必须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先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显然,男青年的救助义务不能归入这几种里面。
假定男青年构成犯罪,其犯罪是不作为犯罪,而且其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根据刑法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其不作为和作为一定要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才能对不作为进行相同的评价,比如,母亲不给刚出生的婴儿喂奶而导致婴儿死亡的不作为,与杀死婴儿是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的。但在本案例中,男青年的不救助与以作为导致死亡(如杀人)之间,不能说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毕竟女青年是自杀身亡。如果男青年有救助义务的话,这种救助义务只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即使男青年没有履行这种救助义务,也不能在刑法上加以评价,这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正确答案选D。
2.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条第1款规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犯前款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76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构成。因此,正确答案选D。
3.答案:A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指因行为方式发生误差而发生预定指向的对象与实际指向的对象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仍未超出法定构成要件的范围的情形。甲有杀人故意(对乙某),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对象(丙某)造成后果的则成立犯罪既遂,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正确答案选A。
4.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C。要注意无限防卫针对的罪行,除了掌握条文中明确列举的几项罪外,还要注意无限防卫的条件,针对“人身安全”而非“财产”的暴力犯罪。
5.答案:C
解析:《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甲同意乙提出的“建议”而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中止,后甲又持刀逼乙回家拿钱,应视为另一独立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后因警察的介入使甲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未遂。对甲的行为应进行数罪并罚,本题答案为C项。
6.答案:D
解析:刘某的行为只构成强奸罪,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刘某不满十八岁,依《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赵某依《刑法》第29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7.答案:B
解析: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甲某伪造、涂改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诈骗行为的手段,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8.答案:B
解析:虽然刘某意图伤害的对象是高某等4名女工,但是对于闸门的故意错调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还是存在放任的故意的,属于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9.答案:B
解析: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处罚。A项构成偷税罪,C项构成骗权出口通税罪,D项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0.答案:A
解析: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要点是有无相当的交易内容。如果行为人根本不从事有关交易,无交易的内容,借口敲诈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行为人是否从事该种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交易发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1.答案:C
解析:《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季某系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因此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选项A错误。而《刑法》中没有虚假理赔罪这一罪名。
12.答案:B
解析:《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在本题中王某虽然得了500元,但这500元应看作酬金,而不是儿童的价金。明确现行刑法并无“破坏家庭罪”这一罪名。
13.答案:A
解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A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为敲诈勒索罪;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4.答案:D
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选项A致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选项B暴力抗拒税务征管活动的,构成抗税罪。选项C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选项D构成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第242条规定。
15.答案:B
解析:伪造证件,是指无权制造而仿照真的制造假的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典型的伪造证件,是指制作形式与内容都是假的证件,证件的形式具有公信力,使人相信记载内容的真实,而证件的内容是证件的主体,无论是制作形式内容都虚假的证件,还是制作形式真实内容虚假或内容真实形式虚假的证件,都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信誉,本案中,陈某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证件,构成伪造证件罪。陈某伪造户口迁移证意图诈骗,属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诈骗未遂,陈某构成伪造证件罪。
16.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相较之以前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的对象由“赃物”扩大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方式扩大到“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17.答案:C
解析:甲的工作性质(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房屋开发工程),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条件;甲不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也不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条件,故不能构成上述犯罪。
18.答案:C
解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9.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陈某不构成伪证罪。题干中没有受贿情节的表述,也不构成受贿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种方法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包括三种行为,与本题有关的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陈某徇情枉法,意图使应被起诉的吴某不被起诉,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20.答案:A
解析:武器装备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指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各种武器装备使用必须遵守的规程、制度、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