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虽然在理论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但国家职能的全部实现却还有赖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才真正全面地保证了国家机构始终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宗旨,始终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等等。因此,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包括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广泛的多种形式。但在这诸种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1.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选民直接选举和选举单位间接选举的差别,但所有的人大代表都是根据人民的意志选举出来的,都是人民派遣到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
2.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它可以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任何职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他们的工作。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代表人民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