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
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所得的票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制不同于正式选举,它是实行差额选举的一种补充,规范了间接选举中正式候选人产生的程序。
4.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投票选举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投票结束以后,进入选举结果的确认程序,其内容包括:
1.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投票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且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即直接选举的“双半数”制)。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3.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规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除代表职务被撤销外,其他担任的职务也相应撤销。同时,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