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数字型考点
2024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数字型考点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低保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
低保的单独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
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
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启动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
行信息核对提请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低保申请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
见,并在村/社区公示7天。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10个工
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之内完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
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低保动态管理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的渐退期。
2、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
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2024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数字型考点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低保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
低保的单独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
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
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启动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
行信息核对提请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低保申请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
见,并在村/社区公示7天。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10个工
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之内完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
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低保动态管理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的渐退期。
2、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
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
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特困人员救助审核与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
决定。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
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5、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
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期限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7、法律援助的实施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
监管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24小时内将
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8、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
援助的,3日内指派人员提供援助。
9、司法救助的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
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1、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1)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
结论。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
认。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
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特困人员救助审核与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
决定。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
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5、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
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期限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7、法律援助的实施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
监管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24小时内将
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8、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
援助的,3日内指派人员提供援助。
9、司法救助的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
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1、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1)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
结论。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
认。
4、残疾人权益主要内容
(1)劳动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25%以上。
(2)国家实行按比例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1.5%。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1、婚姻的缔结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到18周岁为止,对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但对尚在校接受高中
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扶养的义
务。
3、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
3、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1)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判决;
(3)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
给付;
②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和给付办法
①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或有一个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
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30周岁;
(3)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①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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