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全国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
中级法规默写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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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全国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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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中级法规默写本答案
第一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1、法规的主要种类:国家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
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
2、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制定的责任主体: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社会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普惠型和特惠型社会政策模式。
第二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1、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
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
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范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
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程序:①编制预算;②组织购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③签订合同;④指导实施。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2、社会救助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社工中级法规默写本答案
第一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1、法规的主要种类:国家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
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
2、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制定的责任主体: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社会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普惠型和特惠型社会政策模式。
第二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1、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
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
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范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
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程序:①编制预算;②组织购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③签订合同;④指导实施。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2、社会救助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①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②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③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④社会工作服务;⑤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
(1)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
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①连续 3 年以上(含 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单独申请的情形: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
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赡养费、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收入)。⑤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①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②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③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④社会工作服务;⑤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
(1)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
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①连续 3 年以上(含 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单独申请的情形: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
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赡养费、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收入)。⑤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3)家庭财产
①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②不动产: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启动;
②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方式进行。
4、低保申请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审核确认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
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6、低保动态管理
(1)核查
①每年核查一次: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③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3)家庭财产
①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②不动产: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启动;
②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方式进行。
4、低保申请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审核确认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
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6、低保动态管理
(1)核查
①每年核查一次: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③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②60 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
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
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
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基本原则
①坚持托底供养;②坚持属地管理;③坚持城乡统筹;④坚持适度保障;⑤坚持社会参与。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1) 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材料
(2)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
意见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
(3)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4)终止程序: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7 天。
4、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1)供养的内容
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提供疾病治疗;④办理丧葬事宜;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
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2)供养的方式: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
(3)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共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害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自然灾害救助
(1)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①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①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②60 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
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
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
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基本原则
①坚持托底供养;②坚持属地管理;③坚持城乡统筹;④坚持适度保障;⑤坚持社会参与。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1) 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材料
(2)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
意见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
(3)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4)终止程序: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7 天。
4、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1)供养的内容
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提供疾病治疗;④办理丧葬事宜;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
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2)供养的方式: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
(3)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共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害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自然灾害救助
(1)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①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
④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2、自然灾害灾后救助工作
(1)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过渡性安置。
(2)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并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
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资金情况。
(2)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
的恢复重建
4、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
(2)重点范围
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参与日常减灾工作
紧急救援阶段: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
过渡安置阶段: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工作
恢复重建阶段: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救助的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的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
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3、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筹集: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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