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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各章重点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9、(判断)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20、(选择)(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21、(判断、多选)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自发从属母法的原则 2、(多选)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22、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教育法规颁布不一定生效)
  23、(判)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24、(选择)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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