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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各章重点

  第四章 学校
  32、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33、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4、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人的特征):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3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驶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6、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7、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高中以下)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院校)。
  38、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9、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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