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教育法规概论绝密考点:第五章 教师
- 第3页:第三节 教师的基本制度
- 第4页:第四节 教师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侮辱教师的法律责任
(二)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二、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三、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四、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蛤教育教学工作道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历年真题:河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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