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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教育法规概论绝密考点: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一、申诉概述
  二、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审诉制度的内涵
  《教师法》第39条规定: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单选)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判断)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判断)
  (二)教师申诉范围
  (三)申诉参加人
  (四)教师申诉的管辖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泼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传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学生申诉又分为两种:一是校内学生申斥简称校内申诉;二是教育行政申诉。目前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先校内申诉,然后再行政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行政性
  3.准司法性
  4.准独立性
  5.非诉性
  (二)申诉的范围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上述规定将学生申诉的范围规范为两个方面受教育权、民事权利两项。
  二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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