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教育法规概论绝密考点: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内涵
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第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三,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
一般而言,教育行政复议同一般行政复议制度一样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五,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以:牺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二)受理
(三)审理
(四)决定
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
(五)执行
历年真题:河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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