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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药事管理法规(5)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1日

  ☆ ☆☆☆☆考点3: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1.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条件与责任

  (1)条件:①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②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责任:①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察,应当向受托方提供 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②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 录。

  (3)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③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2.各类药品的委托生产问题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的情况:①注射剂;②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2)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情况:除注射剂、生物制品和跨省委托以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3)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①疫苗制品;②血液制品;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4)特殊管理药品的委托生产问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委托生产申请程序

  (1)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

  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5.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项目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5)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生产合同。

  (7)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8)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6.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与包装

  (1)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2)包装: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 ☆☆☆考点4:监督检查

  1.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及审批情况。

  (3)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5)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6)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2.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3.生产情况变更备案规定

  (1)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4.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 ☆☆☆☆考点1:机构与人员

  1.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2.人员

  (1)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2)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①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②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③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点2:厂房与设施

  1.药品生产环境与布局

  (1)生产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厂房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厂房要求

  (1)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接处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生产区、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3.洁净室(区)的要求

  (1)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3)洁净室内空气必须净化,尘粒和微生物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5)压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6)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7)不同洁净级别洁净室(区)之间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特殊药品厂房设施要求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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