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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3.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其他内容 包括: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变工程价款。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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