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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1-05-27 00:00:00
导读:本文主要讲述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主要内容:第一节建设项目招投标概述;第二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节设备、材料采购与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五节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以及重点难点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1.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就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做好一切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如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上三项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事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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