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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1-05-27 00:00:00
导读:本文主要讲述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主要内容:第一节建设项目招投标概述;第二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节设备、材料采购与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五节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以及重点难点分析。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3.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确认
  具体的确认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其他内容包括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变工程价款。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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