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配权结构与经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容的财务治理结构创新
从财务治理的角度分析,经理股票期权至少有如下几大功能。其一,有利于解决目前财务分配行为短期性与财务目标长期性的矛盾;其二,有利于克服经理人员付出与回报的不对称性从而导致激励不相容的现象;其三,有利于经理人员目标与企业财务目标的一致性;其四,经理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对财务分配权的重新分割和瓜分,有利于建立开放式的股权结构,改变剩余索取权的单一归属,从而有利于建立人力资源所有者的财务分配制度。在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其剩余索取权归国家这一抽象主体,任何人都不可能合法地处置它,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剩余索取权中处于空白地位。这既不利于调动企业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制度的建立,也有悖于以知识和人力资本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为此,在我国企业制度的建设和企业经营中,应避免将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绝对化、片面化,特别是在企业经营中,要充分注重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的保护,应当给予人力资本所有者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四、企业财权的分层次管理问题
实践表明,只有针对财务事项的不同特点,将财权分割给所有者、经营者等不同的理财主体才是最有效率的。汤谷良博士在“经营者财务论”一文中,就财权如何在出资者。经营者、财务经理这三个层次进行划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该文并未回答财权为什么这样划分,即财权分割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样一个问题。事实上完全可以将这一问题置于委托代理这一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企业的所有者是否将某些财权以及将哪些财权让渡给其他理财主体,归根结底是其将代理收益和代理成本进行比较和权衡的结果。如果某一财务事项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代理收益大于其成本,则所有者便会让渡该财务事项的处理权,反之则不让渡。此外,所有者对其他理财主体的财务监控方式取决于财务事项的性质,在这里,将财务事项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事关企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财务事项,其特点是发生频率低,且其结果对企业影响重大;第二类是日常性、重复性的财务事项,该类财务事项的特点是发生的频率高,且对企业的影响较小。这两类财务事项的代理成本是不同的,对于战略性财务事项由于其发生次数少,故监督成本低,又因其事关企业全局,对企业影响重大,故一旦其他理财主体实行机会主义行为,企业股东发生的剩余损失会较大,而对于日常性财务事项,由于其发生频率高,故监督成本较高,但由于其对企业影响较小,故其他理财主体实行机会主义行为而给股东带来的剩余损失也较小。因而,若要降低战略性财务事项的代理成本,应适当加大监督力度,如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收益分配活动等都应由企业股东进行必要的控制;若要降低战术性财务事项的代理成本,应适当地放松管制。这便是在理财主体之间分割财权的一条基本原则。
1.企业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财务目标的确立。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财务目标的确立是企业内部各产权主体博弈的结果。传统治理结构理论奉行“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企业财务目标便体现企业股东的意志,表现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现代治理结构理论遵循“共同治理”的逻辑,企业的财务目标就表达为企业价值最大化。
2.企业治理结构对财务主体的确立以及财权在不同财务主体之间的分割有重要影响。事实上,企业财务主体首先是产权主体,它是依附于企业所有权主体而存在的,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导致企业的财务主体具有不同的特征。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安排不同,而这些企业的财务主体的特征也迥然有异。
3.企业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财务控制权的安排。企业财务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在通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日常财务控制权掌握在企业的经营者手里,而最终控制权掌握在企业的股东手里,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就转移到债权人手中。
4.资本治理结构通过资本结构的传导对企业理财的影响。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资本结构:当企业正常经营并有偿债能力时,资本家(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掌握企业的剩余索取和控制权;而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企业的控制权则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因此。企业控制权是否转移主要取决于企业资本结构,不同的资本结构会导致股东或债权人对企业的不同控制,从而影响到企业财务控制权和理财活动。
财务治理结构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企业治理是一种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即广义的产权)安排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来解决代理问题(即经营者激励和约束问题1及经营者选择问题,而代理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可归因子企业相关成员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中突,经营者激励和约束问题也在绝大多数方面体现为经济利益方面的激励和约束。如何协调和解决好这种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是企业治理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从企业治理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来看,可将企业治理分解为:财务治理、生产治理、人事治理、市场治理等几个方面,财务治理作为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前面的分析表明企业治理是以产权(广义的)为核心和纽带的,而财务治理则是以企业财权为核心和纽带构成的,财务治理应该是一种企业财权的安排机制,通过这种财权安排机制来实现企业内部财务激励和约束机制。财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测权、财务决策权等权能。在一个企业中,究竟谁拥有投资权。谁来行使筹资权、财务预测权和财务决策权归谁掌握,谁又拥有最终的收益权?这些正是财务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财务治理的这种财权安排是在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基础上进行的。财务治理的财权安排最终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治理:首先是形成一种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上影响企业;其次是形成特定的财务结构(或资本结构),从结构上影响企业。
诚如前文所指出,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普遍存在着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依然存在着国有股权偏高的局面。这两种财务结构的严重扭曲,势必会影响到财务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也必将危害到企业治理结构和微观运行机制的完善。因此,国有企业债转股和减持国有股既是国有企业财务结构的量化调整,也是对财务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双重完善和突破,因而也是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须攻克的关键环节。同时还应当明确,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必须要以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战略性退出为根本目标,并努力寻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互参股和融合发展的道路,以最终达到增强国有经济整体控制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