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规则方面的监管权限
由于缺乏国际准则,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各自监管环境制定了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
在一些国家,规则由私营的会计标准制定实体来制定;在另一些国家,规则由议会、财政部或银行监管当局颁布。在那些银行会计准则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国家里,对于规则的提议修改,通常会征求监管当局的意见。
大多数国家的贷款分类条例是在近十年颁布的,这反映了银行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将贷款分类制度作为计提适当贷款准备金的基础。很多国家的条例近来也进行了修改,如巴西、中国、西班牙增加了信息披露要求,捷克共和国严格了抵押方面的规则,印度、意大利、日本、西班牙更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从整体上看,近期条例修改的方向是与国际做法保持一致,尽量减少不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导致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4.贷款分类
目前各国没有对贷款分类方法达成共识。用何种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是银行管理层的责任或监管当局的事。在十国集团银行监管当局中,美国和德国使用一种分类方法。没有详细监管分类制度的国家,银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贷款分类内部政策和程序。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的作用,仅限于对银行的政策是否恰当以及贯彻落实情况是否令人满意且保持了连续性做出评价。
英国监管当局不要求银行对贷款分类,但可以要求银行修改其贷款分类制度。监管当局也希望银行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定期更新的谨慎贷款评估。荷兰监管当局对贷款分类没有监管要求,由银行管理人员自行设计分类方法,监管当局定期检查。法国只规定了损失(可疑)类贷款的最低要求,没有针对正常和损失类贷款分类的法规性指引,各银行自行制定内部贷款分类方法。意大利情况类似,贷款分为5类,监管当局只提供总体指引。
一些十国集团国家虽然强调市场纪律和管理人员的判断,但是他们已经选择了更规范的方法。例如,美国依据从还款情况到债务人所处的环境的一系列指标,把贷款分为5类,尽管其中某些主观判断起重要作用,该制度希望能抑制银行过于自由裁定的风险。
使用上述体系的国家,主要使用结构化方法,以便于监管当局分析和比较各银行的贷款。在讨论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准备金时,该体系可以为银行和监管当局提供参考。然而,这一系统的广泛采用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框架,因为各国监管当局要使自己制定的方法与其环境相适应。例如,德国要求银行将贷款分类划分为4级(没有明显风险贷款、潜在风险增加贷款、不良贷款和呆账)。日本近期就贷款分类制定了新的指导原则,以加强检查和监管,继而达到提高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信用水平。
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根据不同复杂度,采用了不同的贷款分类系统(贷款分为3到9级),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不断增加的风险和不断减少的回收期望。对于普遍存在的贷款分类不当现象,监管当局致力于制定详细的规则来鼓励审慎行为,保持公平竞争。
巴西采用了一种9级分类制度,并且规定了银行进行贷款分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涉及每笔贷款、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经营环境等情况。捷克采用了5级分类制度,主要依据是贷款拖欠的天数,并且根据债务人的最新财务信息作定性分析。中国极力支持银行采用更加细化的贷款分类制度,至少要使用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5级分类制度。西班牙采用6级贷款分类制度,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检查。墨西哥的制度包括几个步骤。首先将债务人分为7级,债务人如果能提供有助于增加贷款回收率的足够的抵押,银行则可以调整初始级别。新加坡的分类制度包括5级。智利、墨西哥对住宅按揭贷款,墨西哥对信用卡贷款颁布了特别规定,原因是这些贷款有各自的特色。
在许多贷款分类制度中使用的一个词是“不良贷款”(NPL)。然而,这个词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一些国家,不良贷款是指受到损失的贷款。在另一些国家,它是指逾期的贷款,但是超过期限多少天才算逾期各国的情况差别较大。对于不良贷款特别是零售贷款的定义逐渐形成共识,即一笔支付逾期“超过90天”被称作不良贷款。虽然把一笔贷款分类为不良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但是每个银行对期限定义的修改,使得不同时期的不良贷款的可比性受到影响。
贷款分类标准通常取决于贷款质量的许多事前和事后信号。事后标准包括贷款逾期的天数和债务人的目前状况。在接受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逾期天数是贷款分类的最低条件。少数标准考虑了前瞻性因素,具备预期违约概率的前瞻性方法目前还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