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多笔贷款分类
银行对一个客户或关联方的风险往往表现在不同类型的贷款上。虽然通常情况下同一借款人的不同贷款的还款情况不同,但一笔贷款出现的还款困难仍可能是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前兆,极可能影响到该客户的其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有必要防止监管漏洞,并且必须针对银行如何处理多笔贷款,制定明确规定。
各国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准备金计提方法也不同,大体可分为3类。第一类,如澳大利亚、意大利、智利、巴西、捷克共和国、法国、印度等国认为,如果一笔贷款受到损失,那么对同一客户的其他所有贷款应该分类为同一档次,澳大利亚的态度甚至更加严格,对交叉抵押的贷款,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各方的贷款均同等对待。第二类,如韩国、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法,银行根据对每笔贷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出判断,与该客户的其他贷款无关。另外,一笔贷款可以采用下调一档的方式分析关联贷款的损失程度。在西班牙,如果同一借款人所有贷款的拖欠总额超过了债务总余额的25%,则所有贷款会被认定为可疑。第三类,如德国、中国和香港,由各家银行自己决定多笔贷款分类政策。德国常见的做法是,不是同一客户的所有贷款都必须分为同一类别。香港对同一借款人的多笔贷款进行逐笔分类,分类依据是每笔贷款的抵押和担保情况。
6.担保和抵押
为受损贷款的损失计提准备金时,决定抵押品的合理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对抵押品估价过高,准备金计提就会不足。虽然抵押品可能可以出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低估或忽视法制不健全和文化因素对有效处置抵押品形成的障碍。
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处理抵押和担保的方法各国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捷克、法国、西班牙和西非货币联盟)在贷款分类时不考虑抵押和担保。因此,分类仅反映贷款的质量,而不考虑从抵押品回收资金的前景。更多的国家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会明确考虑抵押品价值这一因素,但是各国的方法不尽相同,而焦点似乎在于如何估算回收金额。在澳大利亚,如果抵押品的市值不足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利息或本金逾期90天的贷款必须被分类为呆滞。如果市价足值,则贷款被分类为逾期。在墨西哥,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担保人的评级必须比债务人高,最初的贷款评级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在新加坡,不良贷款的有抵押担保部分被分类为次级,而没有抵押或担保的部分被分类为可疑或损失。在中国,抵押品价值下降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直接导致正常贷款的降级,根据有关的担保提供的保障程度,一笔有合格担保的贷款的不同部分可以被分类为不同的等级。在日本,只有那些有最安全的抵押品(被认为具有超级的价值)的资产才不需要重新分类,即使客户遇到问题,在假定银行不会蒙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这些有安全抵押的资产也没有必要重新分类。
在许多国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需要对抵押和担保进行评估和考虑。但是银行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掌握和处置抵押品。然而,较为常见的是,即使银行回收努力的结果不确定,抵押品的价值在长时间内也不打折。
抵押的关键问题包括准备金预先计提的可操作性和抵押品回收的可能性。澳大利亚的条例规定担保的可执行性影响准备金计提的多少。为了抵消抵押品回收限制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捷克共和国要求银行及时地将抵押的不动产的价值随着逾期还款的时间的延长而降低,逾期1年以后则把抵押不动产的价值降为零。与此相类似,印度规定准备金随着逾期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在逾期的头3年里对一笔可疑贷款的准备金计提要求就从20%提高到50%。在西非货币联盟,有不动产实物抵押的贷款部分在头2年不计提准备金,但是在第4年末,不论抵押品的价值高低都需要计提全额准备金,第3年至少计提50%的准备金。
7.银行内部贷款检查
只有定期检查贷款质量进行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银行管理层才能知道贷款质量的最新情况。部分国家会计条例中,对贷款检查的要求仅限于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加大贷款检查频率。
除英国外,其他十国集团的监管当局都明确规定了银行检查贷款的方法和频率。法国银行每季至少对每笔贷款检查1次,保证对最大的风险暴露的风险程度进行重估。美、德银行必须对所有贷款每年检查1次。英国的银行在其准备金计提政策报告中, 针对不同业务制定检查程序,由此监管当局可以对每类贷款检查的频度和深度进行评估。在荷兰、意大利和日本,银行每年两次报告准备金计提水平,即必须至少每6个月对贷款进行评估。
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都有与十国集团类似的计提规范。巴西银行对贷款的检查取决于贷款的违约情况,对大多数受损贷款须每月检查1次,对其他贷款每年检查1次。在中国、捷克、印度、韩国、墨西哥和西班牙,贷款检查是每季度1次。香港要求对所有贷款每年检查1次,但是大额风险暴露的贷款则必须至少每季检查1次。俄罗斯联邦监管当局要求对贷款每月检查1次,而西非货币联盟则建议半年检查1次。在澳大利亚,没有对定期逐笔检查贷款提出正式监管要求,但是要求每家银行都必须将操作规程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予以评估。
8.重组贷款的分类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贷款会计文件的定义,重组贷款是指贷款人从经济或法律方面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困境, 对借款人做出减让安排的贷款。贷款条件的重新制定,可能导致受损贷款提升到过高的等级,也可能导致损失程度被隐藏,因为靠银行重组努力来改善贷款质量往往是不现实甚至错误的。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制定贷款分类的指导原则,尤其在重组贷款现象普遍的国家中。
由于银行经常需要修改贷款的原始条款,如银行为保证其资产安全,或在客户市场条件改善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与客户重新谈判贷款条款,通过降低利率或延长还款期(或二者兼用)的方法帮助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样的重新谈判虽然会面临诸如银行是否有必要处理损失的复杂问题,但并不违反审慎原则。但是,有问题贷款的重组要复杂得多,对不失去偿还能力的客户,银行为掩盖损失程度提出新的条件,但这样只是暂时减轻债务人的压力,却可能导致银行不断让步。监管当局如不实施适当的报告制度或在现场检查时调查这一问题,难以跟踪此类粉饰现实的做法(如没有修改合同利率的贷款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