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十一:销售的税务管理
(一)概述
具体分类 | 相关说明 |
销售实现方式的税务管理 | (1)销售方式多种多样,总体上主要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等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
促销方式的税务管理 | 常见的让利方式有: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等。 (1)打折销售:按照打折后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2)购买商品赠送实物:①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②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③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购买商品赠送现金:①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②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特殊销售行为的税务管理 | 【兼营】 兼营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比如,某商贸公司,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其运输车队又从事本企业以外的运输业务。 【混合销售】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比如,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 【兼营的税务处理】 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等。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的处理】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
(二)销售过程税收筹划
【例】促销方式税收筹划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25%.假定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价),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一种:
方案1:商品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含税价);
方案3: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企业单笔销售了100元的商品,试计算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分析如下:
【方案1】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由于折扣销售只收取70元,所以销售收入为70元(含税价),其成本为60元(含税价)。
增值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企业所得税情况:
销售利润=70/(1+17%)-6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2】
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商品。
根据税法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
增值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赠送30元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为不含个人所得税额的金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X×(1-20%)=30, X=30/(1-20%)
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情况:
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所得税额=34.19×25% =8.55(元)
税后净利润=11.3-8.55=2.75(元)
【总结】赠送实物涉税情况及企业利润计算
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顾客获得的是税后价值。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成本。注意赠送商品的价值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利润=销售商品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不含税成本-赠送商品不含税成本-代顾客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 0元。
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和方案2一样,赠送现金的商场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需为消费者代扣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
=5.81(元)
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方法同方案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100-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6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3.31-8.55=-11.86(元)
【总结】购物返还现金
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顾客获得的是税后价值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成本。
企业利润——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返还现金-代顾客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综合税收负担比较如下表所示:
表7-10 各方案税收负担综合比较表 单位:元
方案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税后净利润 |
1 | 1.45 | 2.14 | - | 6.41 |
2 | 7.55 | 8.55 | 7.5 | 2.75 |
3 | 5.81 | 8.55 | 7.5 | -11.86 |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从税后净利润角度看,第一种方案最优,第二种方案次之,第三种方案,即采取返还现金方式销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注】计算利润的收入和成本均是不含税(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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