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十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管理
(一)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确定是应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具体分类 | 相关说明 |
应税收入的税务管理 | 企业已经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对于不应该归入收入类账目的,不能入账;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不应预先入账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管理 | 企业应积极利用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降低税负 |
税前扣除项目的税务管理 | 对扣除项目进行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严格区分并充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做好各项费用的测算和检查,用足抵扣限额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 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时,应充分利用投资地点税收筹划和投资方向税收筹划,以获取税收优惠,降低税负水平 |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例】母子公司之间费用的税收筹划
某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独立法人)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2008以前年度母公司均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凭借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当年税前扣除。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请问该企业应如何筹划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收入来源又可以实现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正确答案】
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停止执行。即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虽然上交的管理费已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了服务价格,同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那么子公司可以将该项服务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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