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六:研发的税务管理
(一)概述
【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办法是: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提示】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0的数额。
(二)研发税收筹划
【例】某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产品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
方案1:第一年预算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
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正确答案】分析如下:
【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50%即15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4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300+150)=-150<0
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年度弥补。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360+180)-150=210万元
应交所得税=210×25%=52.5万元
【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180+90)=30万元
应交所得税=30×25%=7.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即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480+240)=180万元
应交所得税=180×25%=4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总额相同,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额不同。
【提示】两个方案在两年内的应交所得税之和是相等的,均为52.5万元,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后,应当是第一个方案为优。
【延伸思考】从纳税角度看,第一个方案为优,因为与第二个方案相比,存在延迟纳税问题。但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这还不一定。因为,第一个方案第一年投资较多,或者两年投资的现值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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