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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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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

    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

    为 订立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当事人取得利

    益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

    为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

    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从法律行为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

    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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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

    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

    为 订立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当事人取得利

    益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

    为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

    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从法律行为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

    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不论

    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 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 效或不生效的根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

    效。

    【注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4点需要注意的:将来、是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是合法的事 实。

    【考点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 为条件。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重大 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3】代理 1、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3、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考点4】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 1、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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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 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 效或不生效的根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

    效。

    【注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4点需要注意的:将来、是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是合法的事 实。

    【考点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 为条件。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重大 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3】代理 1、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3、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考点4】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 1、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3、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注意】

    2-1应当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2“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3-1若(1)没有,直接无效; 3-2若(2)(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 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

    (1)处理办法: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①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会,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主观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对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无效

    (1)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仲裁事项or仲裁委员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4、仲裁庭的组成 (1)组成:1名(独立仲裁庭)or3名(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2+1) (2)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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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3、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注意】

    2-1应当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2“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3-1若(1)没有,直接无效; 3-2若(2)(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 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

    (1)处理办法: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①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会,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主观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对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无效

    (1)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仲裁事项or仲裁委员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4、仲裁庭的组成 (1)组成:1名(独立仲裁庭)or3名(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2+1) (2)回避:

    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口诀】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提出

    (1)首次开庭前 【对比】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首次开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

    结果的决定 (1)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集体)→仲裁委员会主任

    重选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选定or指定 (2)重新选定or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考点5】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案件类型 主要内容

    民事纠纷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 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 件、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商事纠纷案件 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民诉法的非诉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 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基本制度

    相关制度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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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口诀】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提出

    (1)首次开庭前 【对比】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首次开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

    结果的决定 (1)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集体)→仲裁委员会主任

    重选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选定or指定 (2)重新选定or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考点5】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案件类型 主要内容

    民事纠纷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 追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 件、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商事纠纷案件 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民诉法的非诉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 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基本制度

    相关制度 主要内容

    合议制度

    (1)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 (2)人员构成: ① 一审:审判员+陪审员 ② 二审:审判员 (3)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⑥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回避

    (1)对象: ①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

    ②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请(口头或书面)、指定 (3)理由:【对比】同仲裁的回避(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公开审判

    (1)法定不公开:①国家秘密、②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商业秘密案件; (3)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对比】仲裁裁决的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两审终审

    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比】一裁终局

    【注意】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 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重大涉外案件

    ③由最高法院确定让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4)最高法院: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它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4、地域管辖

    分类 具体要点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优先 【解释】“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 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 地方除外

    (2)对不在国内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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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制度

    (1)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 (2)人员构成: ① 一审:审判员+陪审员 ② 二审:审判员 (3)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⑥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回避

    (1)对象: ①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

    ②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请(口头或书面)、指定 (3)理由:【对比】同仲裁的回避(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公开审判

    (1)法定不公开:①国家秘密、②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商业秘密案件; (3)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对比】仲裁裁决的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两审终审

    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比】一裁终局

    【注意】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 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重大涉外案件

    ③由最高法院确定让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4)最高法院: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它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4、地域管辖

    分类 具体要点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优先 【解释】“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 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 地方除外

    (2)对不在国内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22新修)

    (1)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释】

    A.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详见《合同法》) B.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 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 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6)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实施地);C.被侵权人住 所地(结果地);

    ②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 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 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 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注意】专属管辖不得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 ①对象: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

    ②范围: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一个案件立一次:

    A.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B.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C.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5、审判监督程序 (1)适用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启动再审: ① 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 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权提审or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③ 当事人:A.对判决、裁定→向原审法院or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注意】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B.对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学习提示】本质上来说,当事人无法启动再审,而仅仅是“申请” 【补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形:

  • 2022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pdf-图片7

    特殊管辖

    22新修)

    (1)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释】

    A.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详见《合同法》) B.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 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 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6)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实施地);C.被侵权人住 所地(结果地);

    ②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 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 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 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注意】专属管辖不得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 ①对象: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

    ②范围: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一个案件立一次:

    A.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B.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C.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5、审判监督程序 (1)适用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启动再审: ① 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 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权提审or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③ 当事人:A.对判决、裁定→向原审法院or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注意】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B.对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学习提示】本质上来说,当事人无法启动再审,而仅仅是“申请” 【补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or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考点6】诉讼时效 1、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

    度 起算点

    中止、中

    断 延长

    普通时效 3年 一般情况: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 √ ×

    长期时效 20年 向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

    2、起算

    不同情形 起算点

    ①债务分期履行的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 【注意】②③两种情形应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为前提,否则,不应适用 ②③的特别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但满18 周岁时不知道且不 应当知道义务人,则"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仍不 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三年普通时效期间起算的具体规定:

    具体情形 起算点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权利人知道or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

    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 满之日起计算;

    (3)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 债权人得知or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之债 条件成就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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