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0-0)/2=30万元;
2007年:(30-0)/1=30。
税法折旧额:每年都是40万元。
所得税账务处理:上述甲公司每年末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2005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
2006年: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2007年: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三)
【例2】弥补亏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发生亏损后允许企业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乙公司所得税率为33%,2004——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40万元、40万元、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发生亏损后允许企业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乙公司所得税率为33%,2004——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40万元、40万元、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可抵扣差异 |
100 |
60 |
20 |
0 |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
33 |
19.8 |
6.6 |
0 |
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化 |
+33 |
-13.2 |
-13.2 |
-6.6 |
则乙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2004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33%)33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33
(2)2005年末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33%)13.2
(3)2006年末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33%)13.2
(4)2007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6.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33%)6.6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变动)
【例3】甲公司2005年所得税率为33%,2006年1月1日起所得税为30%。2004年末购入一台设备,原值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各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列表如下:
(1)2004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33%)33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33
(2)2005年末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33%)13.2
(3)2006年末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33%)13.2
(4)2007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6.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33%)6.6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变动)
【例3】甲公司2005年所得税率为33%,2006年1月1日起所得税为30%。2004年末购入一台设备,原值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各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列表如下:
年份 |
2004年末 |
2005年末 |
2006年末 |
2007年末(已清理) |
固定资产原值 |
300 |
300 |
300 |
0 |
减:累计折旧 |
0 |
100 |
200 |
0 |
固定资产净值 |
300 |
200 |
100 |
0 |
减:减值准备 |
0 |
0 |
0 |
0 |
固定资产净额(账面价值) |
300 |
200 |
100 |
0 |
税法计算的累计折旧 |
0 |
150 |
250 |
0 |
计税基础 |
300 |
150(300-150) |
50(300-250) |
0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0 |
50(200-150) |
50(100-50) |
0 |
递延所得税负债额 |
0 |
16.5(50×33%) |
15(50×30%) |
0 |
(注:会计折旧额:每年都是100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额:2005年:300×(3/6)=150万元;2006年:300×(2/6)=100万元;2007年:300×(1/6)=50万元。)
上述甲公司每年末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2005年: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
2006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
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
【综合举例】
假定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6年利润总额为750万元。该企业当年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2)税款滞纳金60万元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
(4)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
(5)因售后服务预计费用100万元
(1)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7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税款滞纳金6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因售后服务预计费用100万元=100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万×33%=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0
(2)甲企业2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部分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情况如下(假设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为0):
上述甲公司每年末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2005年: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
2006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
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
【综合举例】
假定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6年利润总额为750万元。该企业当年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2)税款滞纳金60万元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
(4)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
(5)因售后服务预计费用100万元
(1)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7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税款滞纳金6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因售后服务预计费用100万元=100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万×33%=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0
(2)甲企业2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部分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情况如下(假设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