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差异 | |
应纳税 |
可抵扣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600000 |
2000000 |
600000 |
|
存货 |
20000000 |
22000000 |
|
2000000 |
预计负债 |
1000000 |
0 |
|
1000000 |
总计 |
|
|
600000 |
3000000 |
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为:300×33%=99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9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99
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为:60×33%=19.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9.8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3)2007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负债的情况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9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99
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为:60×33%=19.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9.8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3)2007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负债的情况如下:
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差异 | |
应纳税 |
可抵扣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800000 |
3800000 |
|
1000000 |
存货 |
26000000 |
26000000 |
|
|
预计负债 |
600000 |
0 |
|
600000 |
无形资产 |
2000000 |
0 |
2000000 |
|
总计 |
|
|
2000000 |
1600000 |
计算应交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应有余额为:160×33%=52.8万元,期初余额99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99-52.8=46.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6.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6.2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应有余额66万元,期初余额19.8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46.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6.2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6.2
(四)几个特殊问题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2005年持有丙公司股票,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购买时公允价值300 万元, 2005 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36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资产的账面价值=360万元,计税基础=300万元,产生应纳税差异=360-300=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60×33%=19.8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9.8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例】资料:甲企业2007年1月1日投资1000万元收购乙企业100%股权,收购评估基准日乙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乙企业被收购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都是500万元,由于会计折旧年限和税法折旧年限的差异,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甲企业适用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应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万元,商誉67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贷:商誉 33
三、新旧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首次执行日,应首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计算确定计税基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某企业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应有余额为:160×33%=52.8万元,期初余额99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99-52.8=46.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6.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6.2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应有余额66万元,期初余额19.8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46.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6.2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6.2
(四)几个特殊问题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2005年持有丙公司股票,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购买时公允价值300 万元, 2005 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36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资产的账面价值=360万元,计税基础=300万元,产生应纳税差异=360-300=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60×33%=19.8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9.8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例】资料:甲企业2007年1月1日投资1000万元收购乙企业100%股权,收购评估基准日乙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乙企业被收购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都是500万元,由于会计折旧年限和税法折旧年限的差异,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甲企业适用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应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万元,商誉67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贷:商誉 33
三、新旧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首次执行日,应首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计算确定计税基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某企业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