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5200×15%=78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列支78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80=120(万元)。
(2)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60%=140×60%=84(万元)>5200×5‰=26(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6=114(万元)。
(3)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50%扣除,而不是加计10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扣除280×50%=14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
(4)税前列支的财务费用不符合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9/1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4.5(万元)。
(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收益金额不符合规定。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所以从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6)税前列支的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规定。
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3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数据正确,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20×12%=38.4(万元),实际捐赠额7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所以只能在税前扣除3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8.4=31.6(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320+120+114-140+4.5-18-22+30+31.6=440.1(万元),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40.1×25%=11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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