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答案及解析】
(1)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700-100-500)×50%=50(万元);
(3)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合计金额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从境外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35÷(1-30%)×25%=12.5(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35÷(1-30%)×30%=15(万元)>12.5万元,该项所得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8600×5‰=43(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3万元;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7万元和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
(9)该企业2012年度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600-5660-105+(700-100-500)×50%+50+8.5-1650-(850-90+43)-(300-7-3)-100]×25%-100×10%=15.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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