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应于每期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
2. 已对外经营出租但仍由本企业提供日常维护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4. 企业将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部分自用,如果出租部分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应将该项房地产整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
5.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如果某项房地产在首次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就有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单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假设无残值。( )
6. 企业自行建造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一段时间才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可于工程完工时直接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
7.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
8. 企业可随意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
9.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收入)。 ( )
10. 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
11. 只有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地产,才能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 )
12.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