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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30日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企业有不同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来源:www.examda.com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等。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对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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