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对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股东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发起人概念不同。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3.股东大会的形式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之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2.董事和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3.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4.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的公司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