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的内容。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2.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3.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来源:www.examda.com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确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
(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股票上市
(四)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
(五)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六)熟悉国有独资公司
(七)熟悉公司利润分配
(八)熟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九)了解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十)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十一)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