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1类消费品列举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11个税目。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两种。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的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两种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均应当纳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核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7.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8.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9.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0.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规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范围的,其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根据销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规定如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法律制度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行为
1.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的行为。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
六、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