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业务招待费;(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7)固定资产租赁费;(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10)资产损失;(11)汇兑损益;(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3)住房公积金;(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研究开发费用;(16)其他扣除项目。
3.不得扣除项目。包括:(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在投资转让或清算前,不得用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的特殊事项:
(1)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企业通过权益性的投资从境内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联营分利等股息性质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他不定期减免税优惠造成的税率差,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包括联营分回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小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
与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来源:www.examda.com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其他所得)×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境内权益性投资扣除额
(2)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在对境外所得征税时,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应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应纳税额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