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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总结会计职称考《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4日

此外需要注意: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汇票中的金额不可以收取补记,如果没有记载金额的话,那么票据就是无效的。

(3)没有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票据保证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25.我们说的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

【举例】甲银行向A签发一张本票100万元,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1)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基本当事人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提示付款,如果超过期限,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就是不可以向AB追索了,但是还可以向甲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因为本题中,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二年。

26.支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举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考点:(1)支票中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

(2)B未补记收款人名称之前不可以提示付款或是背书转让。

(3)C作为持票人应该在4月10日之前向银行提示付款,否则就丧失对B的追索权,银行作为付款人,超过10天也可以不付款,但是A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4)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票据上记载的“4月5日到期”为由拒绝付款,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是无效的。

(5)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账户上的资金不足拒绝付款,此时是可以拒绝的,应该对A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A出票的时候没有使用预留银行的财务专用章,而是加盖的公章,此时出票人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7)A向B出票的时候,金额是100万元,B把金额变造为1000万元,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的,A对100万元承担责任的,B对1000万元承担责任的。

(8)C被拒绝付款的时候,C可以向B追索,此时的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B对A的权利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9)假设AB签订的买卖合同中,B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此时A可以对抗B的;如果C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那么此时A不可以对抗C的;如果C没有支付对价,那么此时A可以对抗C的。

(10)支票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进行补救的。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某些特殊情形要约不得撤销。(P329)

3.实际履行原则(P331)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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