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讲师总结会计职称考《中级经济法》250个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4日

3.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

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5.票据权利的保全(P286)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票据权利的补救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7.公示催告。

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9.票据抗辩(P289)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对物抗辩: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总结】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情形

(1)票据的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是无效的。

(2)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据是无效的。

(3)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的票据。

(5)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本身还是有效的,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6)背书不连续的票据。

10.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1.票据抗辩的限制(P289)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12.票据的伪造(P290)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