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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2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十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

  3、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C

  【例题2】甲资产评估公司在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为该股份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丙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收取了15万元评估费。有关机构拟对甲资产评估公司采取的下列处罚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对甲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

  B、没收甲公司15万元的违法所得

  C、责令甲公司停业

  D、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答案】ABCD

  十七、考点综述

  (一)公司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8、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9、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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