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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2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四)登记程序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解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设立登记费=1000×0.8‰+9000×0.4‰=4.4万元。

  2、公司登记机关于3月1日-6月30日(单选题)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 )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A、1月1日至4月30日

  B、2月1日至4月30日

  C、3月1日至4月30日

  D、3月1日至6月30日

  【答案】D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资本制度

  1、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只要某一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

  2、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只要某一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解释2】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例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 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1年)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答案】B

  【例题2】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

  5、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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