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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2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例题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答案】√

  【例题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有( )。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答案】A

  【例题2】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C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释】董事长、副董事长并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链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题1】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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