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含义: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
1.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当地的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含义: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的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
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
1.中外盒子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在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内,可以增加,但是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因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五、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期限:
1.一次缴清的,应在6个月缴清全部出资;
2.分期的第一次出资应不低于总额的15%,在三个月内缴清。
对通过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购买金。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照实际交付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六、合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1转让条件:须经合营各方统一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申请转让--》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这里大家要注意把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