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特点的比较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二)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三)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会半数通过。
但是下列事项应有出息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四)合作企业可统一批准委托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约定合作期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则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但是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外资企业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合作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
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用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四)外国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的出资应当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