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的发行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并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和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
7)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比如,违反规定,将所募集资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基金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是指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投资者权利一般包括取得基金收益、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监督基金运作情况、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或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义务一般包括遵守基金契约、支付基金认购款项及有关费用、承担基金亏损等。
基金托管人,是指投资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账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拨、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①保管基金的资产;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保管基金资产;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
(1)单位面值一般较低。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l元。
(2)实行专家管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组成基金,一般都是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使用资产,这种公司一般都聘请具有相当业务素质和专业经验的专家来管理。
(3)实行组合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会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4)以间接投资的形式,取得直接投资的效果。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地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进而能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但投资者本身并不去参与公司的管理。
2.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主要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三)基金的募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