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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章的内容相对比较抽象,学习上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国内的股市较火,更应该好好学习,对大家的投资很有做用!
本章重点难点内容包括: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上市;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的承销;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对于第五节,重点看一下证券公司设立条件、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证券发行:
(一)一般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1)向不确定的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实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情形:
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的,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并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1.保荐代表不得少于2名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出去。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代表有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除去:

1.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2.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保健机构撤回推荐函
4.调离保荐机构或其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5.附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刑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上市,发行证券以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操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6个月。

保荐期限: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的及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的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届满,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仍应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健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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