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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不在此列,即如果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收购。
(2)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有协议或其他安排的其他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
(4)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通常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因此上市公司的收购实质上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或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约收购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

  30—60天 

  三、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投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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