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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五、汇票的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二)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1.保证人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的第三人。
  2.被保证人
  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三)保证事项的记载
  1.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其中,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同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事项的记载方法
  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四)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六、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即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及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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