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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本章内容较难,专业性较强,是历年考试的难点之一。
应该围绕票据行为以及票据权利与抗辩进行系统复习掌握,同时本章内容在历年的考试试题中类型齐全,要注意将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进行有机的联系加以分析判断,从而正确行使票据权利!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一)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二)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
(三)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四)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五)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六)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七)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八)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的法律制度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主要功能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

(二)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者前提,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三)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从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是合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签署情形的但仍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用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的中的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以及单位和个人再相应票据上的签章均有具体的规定。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再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上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出票人再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权利。只有第一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可以行使第二权利。

(1)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表现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表明票据权利的内容与一般的金钱债权不同。一般的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使的权利,又叫从票据权利。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1)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对价即取得票据所支付的相应的代价。D为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C偷盗B的票据又不幸丢失,被D拾得,D不知道该票据是偷盗的,D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受到前手C权利瑕疵的影响。如果C找B要求付款的,B会拒绝付款;如果D要求B付款的,B依然可以拒绝付款。

3.票据的丧失与权利补救:

(1)挂失支付:

挂失支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的补救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所有丧失的票据均能采用此种方式(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密友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3日内,也可以再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不确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至此,票据丧失的权利补救措施得以完成!

(3)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注意:①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②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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