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重点)
【解释】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1、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1)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2)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2001年)
A、合同成立时B、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例题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2002年)
A、合同成立时B、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例题3】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BD
2、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例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间。设备运回后,甲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存在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五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C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约定,甲企业于4月10日交付货物,乙企业验货后于4月1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甲企业收到支票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企业。在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4月10日后由乙企业承担,但其所有权于4月15日转移,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题1】2004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2006年)
A、8月10日B、8月20日C、8月25日D、8月30日
【答案】B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代办托运”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在本题中,货物“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说明双方明确约定的交付地点,不能适用该规定。由于标的物尚未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因此,出卖人仍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选项B: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由债权人(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选项C: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选项D: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赠与合同(2007年新增)
1、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2、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的时效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
第1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6章破产申请受理前放弃自己的债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个别清偿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8章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9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2)选项D: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3)选项B: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4)选项C: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重点)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停止发放借款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加收罚息属于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措施。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例题】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2004年)
【答案】×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年)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答案】A
(四)租赁合同(重点)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
【答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2007年)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2】张某于2006年1月1日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1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6月1日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自2007年1月1日至6月1日,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自2007年1月1日起,原合同应视为续期1年
D、自2007年1月1日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答案】D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B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张某经过冯某的同意转租,冯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转租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则出租人仍然按照原协议收取租金,因此选项B错误。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租赁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2006年4月1日,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1)买卖合同有效;(2)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相关链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例题1】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例题2】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A
【例题3】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C
【解析】(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2007年)
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03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1.5分)
[或者: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本题中,该出租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危及到了甲的安全,甲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1.5分)
(五)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006年)
【答案】√
【例题2】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2)选项B: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C: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4)选项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随时解除”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
【相关链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答案】√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下列行为中,构成违约行为的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B
【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3)选项C: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4)选项D: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七)建设工程合同(2007年新增)
1、分包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例题】2007年4月1日,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2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首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运输合同(2007年新增)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旅客伤亡事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案】BC
【案例】(2007年)
甲公司专营A地至B地的旅客运输业务。2006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运淡季,甲公司将一使用空调车的班次取消,购买了该班次车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没有空调的普通客车中。该批旅客认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雾、路不好走、两种票价金额相差不大为由,不同意退还相差部分的票款。
当车行至某段山路时,司机因故采取了急刹车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车内地板上摔伤。乘客乙经医院诊断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担医药费及其他相关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应否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1.5分)
(2)甲公司应当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5分)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例题】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额的具体原则是()。
A、签订运输合同时签订地的市场价格
B、签订运输合同时发货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C、签订运输合同时承运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D、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
【答案】D
(九)技术合同(2007年新增)
1、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下列支付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有()。
A、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B、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C、提成支付
D、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答案】ABCD
2、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
B、研究开发人
C、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有
D、研究开发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人
【答案】B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③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BCD
4、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十)保管合同(2007年新增)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D、赠与合同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2)选项B: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选项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是无偿的,而银行贷款是有偿的。(4)选项D: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十一)仓储合同(2007年新增)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相关链接】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相关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十二)委托合同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例题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答案】C
【解析】(1)选项C: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D:委托合同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如无偿委托合同,则不发生报酬。
【例题2】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选项B: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选项C: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4)选项D: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