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期限(P168)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例题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答案】D
【例题2】中国的甲公司与新加坡的乙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甲公司出资占70%,乙公司出资占30%。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B、合作期限为10年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答案】BD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P170)。
2、注册资本(P171)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审批事项
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171)。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P172)。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P173)。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